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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的通知
穗府辦規〔2023〕3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反映。
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工作,維護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鄉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土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和條件,遵循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則,保障被征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長遠生計。
征收土地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文物保護、古樹名木范圍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本市征收土地工作,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征收土地工作。
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征收土地具體管理工作,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區派出機構負責本轄區征收土地具體管理工作。區人民政府承擔征地事務工作的部門具體實施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和園林、城管、統計、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本轄區內征收土地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征收土地信息公開,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開展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公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六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其他需要采用公告(公示)程序的,采取現場和網絡等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進行。
(一)現場公告。現場公告應當在征收土地現場及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村(聯社)、村民小組(社)范圍內發布。征收鎮(街道)農民集體土地的,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示欄或者所在辦公地點張貼公告;征收村(聯社)集體土地的,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鎮(街道)、村(聯社)公示欄或者所在辦公地點張貼公告;征收村民小組(社)集體土地的,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村(聯社)、村民小組(社)公示欄或者所在辦公地點張貼公告,村民小組(社)沒有固定辦公場所的,在該村民小組(社)內村民聚居地的明顯位置張貼公告。
發布現場公告的,應當對公告張貼情況進行拍照或者錄像留存,記錄張貼和拍攝時間;負責張貼公告的工作人員及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須簽字證明,并將相關證據材料存檔備查。其中,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還應當依法向公證機構申請進行現場公證。
(二)網絡公告。現場公告發布的同時,在市、區人民政府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發布網絡公告,應當對網絡公告以下載、打印等方式予以留存。
(三)其他能夠確保被征收土地相關權利人知曉的方式,并相應做好記錄留存。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八條 建設項目使用非儲備用地的,由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立項文件,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書等材料,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屬儲備用地的,由土地儲備機構持儲備用地界址坐標和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第九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等前期工作之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
涉及土地征收成片開發的,按照國家、省關于土地征收成片開發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建設項目用地需依法征收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按規定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啟動開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通過搶栽搶建等不正當方式增加補償費用的,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種樹、種草或者種植其他作物等,對違反規定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開展土地現狀調查,調查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以及擬征收范圍內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歷史文化名村、歷史風貌區、傳統村落、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等情況。調查人員應當通過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保全現狀資料,必要時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進行現場公證。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對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予以確認。
第十四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確認或者不配合調查確認的,應當進一步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相關權利人充分協商。對不配合協商或者經協商后不配合調查確認的,書面發出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認書、敦促確認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通知書。經協商和書面告知后仍無法確認或者拒不確認的,采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協商、書面告知和調查結果的記錄,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評估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開展制定評估方案、充分聽取意見、對社會穩定風險狀況綜合研判等工作,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和處置預案,形成評估報告。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時,可以采取現場座談、隨機訪談、書面問卷等方式充分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并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依法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載明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因為征收土地造成的不具備獨立耕作條件,形狀不規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實難以利用或者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插花地,可以予以貨幣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管護方式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依法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區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發布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公告內容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以及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滿,過半數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者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并重新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補償登記;方案無需修改的,應當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第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載明的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等證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門辦理補償登記。補償登記辦理過程,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進行現場公證。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載明的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情況按照經確認或者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第二十條 區人民政府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下統稱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以及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由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中涉及不同權利主體的,應當明確各權利主體利益,并附各權利主體簽名或者蓋章。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對補償方式、補償金額、交出土地的期限和條件、安置方式、補償費用的支付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進行明確約定。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期限內,對于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等提出處置意見,做好風險化解工作。
第二十一條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實行預存制度。征收土地報批前,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測算的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預存至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有關賬戶,將社會保障費用足額預存至收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過渡戶,并保證專款專用。
征收土地批準后按規定撥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各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將征收土地補償費用預付給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相關權利人。
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有關賬戶的開設和管理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費用未足額預存或者預付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第二十二條 符合征收條件的土地,應當實行統一征收。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完成征收土地前期工作,與農用地轉用一并提出征收土地申請。
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申請時,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擬定用地報批組卷材料,經市、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土地申請時,應當根據省、市有關規定同步落實留用地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區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土地批準機關、文號、時間、用途和征收范圍;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征收土地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并按省相關規定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分配到人。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的期限自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未按照規定足額支付到位或者提存公證的,不得強行征收、占用被征收土地。
禁止侵占、挪用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二十五條 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滿后,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明確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土地和房屋交出期限等內容,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約定或者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在規定期限內提前交出土地并積極配合完成征收土地相關手續的,可以給予適當獎勵。具體獎勵措施和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已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足額支付或者提存公證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并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協議約定交出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催告程序,向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發出限期交出土地通知。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未按照協議約定支付或者提存公證的,社會保障費用未按規定落實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交出土地,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或者未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在征收土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且相關職能部門按照約定履行安置義務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林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物權憑證)的注銷(變更)登記,注銷被征收土地及所涉及房屋的權屬。在補償登記和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階段已足額預付補償費用的,可以同步組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被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申請產權注銷(變更)登記。
未在約定時限內申請辦理注銷(變更)登記的,由區人民政府憑補償費用足額支付或者足額提存公證憑證,生效的人民政府征收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等文件,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通知等文件要求辦理。
實行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應當為被征收土地及所涉及房屋權利人辦理所安置或者調換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及相關獎勵費用應當按照省、市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相關規定管理和使用,由各級農村財務管理部門負責。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并設立補償費用專用賬戶,對補償費用的收取、分配、使用等事項應當向村民公開,接受村民監督。財政、農業農村、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等補償費用。
第三十二條 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所有權人所有。未經確權登記的,如土地權屬有爭議,經相關村(聯社)、村民小組(社)依法表決同意的,可以先行支付給指定對象。
青苗、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對象為其所有權人。所有權人存在爭議的,按照相關權利人簽訂的合法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按照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執行。
同一征收土地項目的征收土地范圍跨越不同區域,原則上按對應區域的征收土地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青苗的具體補償,按照經依法批準公布的標準執行。青苗補償費包括一般青苗補償和長生青苗補償。
一般青苗補償是指對被征收土地上正處于生長階段的短期農作物的補償,包括水稻、蔬菜、花生、薯類、甘蔗、玉米、豆類等。
長生青苗補償是指對被征收土地上正處于生長階段的、生長周期較長的經濟作物以及水產養殖品的補償,包括苗木、花卉、果樹和水產品等。
觀賞類植物(含綠化樹、名貴樹)由權利人按相關規定處理。
涉及古樹名木及古樹后續資源的,應當按照古樹名木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征收土地涉及除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原則上予以貨幣補償,具體補償按照經依法批準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征收土地涉及桿(管)線、電水(渠)、通信、網絡等工程遷移及人畜飲水恢復工程按照原規模、現行標準實施,滿足同等功能需要的原則進行補償。對因改造、擴容、超過現行標準等所增加的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具體補償按照經依法批準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征收土地補償中涉及青苗、地上附著物或者桿(管)線、通信、網絡等工程遷移及人畜飲水恢復工程需要評估的,評估機構由權利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組織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評估時點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
第三十八條 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自愿的前提下,鼓勵以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入股,或者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作為被征收土地劃撥或者出讓的條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第三十九條 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先補償安置、后搬遷。
對農村村民住宅給予補償安置后,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十條 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安置方式包括復建安置、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
選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應當結清貨幣補償金額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祠堂、圩集、廟觀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和公共設施及其他有合法產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物業,可以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不具備復建安置和產權調換條件的,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因征收土地造成物業停產停業損失的,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第四十二條 農村村民住宅應當以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用地、建房批準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等作為補償安置依據。
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積,以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建房批準文件的記載為準,記載情況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未辦理確權登記的存量農村住宅,如果符合廣州市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相關政策中明確的存量宅基地房屋確權登記原則,可以參照取得合法產權的農村村民住宅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十三條 征收土地涉及的物業、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不選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給予貨幣補償,具體補償按照經依法批準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有合法產權的農村村民住宅,按照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按照每戶農村村民住宅280平方米確定建筑面積進行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復建房屋優先選取本村安排的宅基地或者公寓式住宅。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由區人民政府籌建安置房源作為產權調換。
農村村民住宅合法產權建筑面積不足280平方米的,可以根據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按復建房屋的建安成本價購買。
農村村民住宅合法產權建筑面積超過標準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給予貨幣補償,該部分貨幣補償可以折算成股份參與集體物業收益分紅。
第四十五條 對下列情形的建筑物及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按法律、法規等規定認定為違法建設的建筑物及構筑物;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物及構筑物;
(三)新房建成后應當拆除的舊房;
(四)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的搶建部分。
對2009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現狀建筑,若已完善歷史用地手續且符合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相關規定,經村集體批準使用宅基地的,對現狀房屋不超過280平方米建筑面積按“拆一補一”復建安置,超出部分建筑面積不予復建安置,按被征收土地涉及的物業、農村村民住宅重置價給予貨幣補償;不具備復建安置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實行貨幣補償。屬于未經村集體批準,私自占地建設的不予復建安置,按建安成本價給予貨幣補償。
第四十六條 對非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造或者購買房屋的補償,除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確定的補償對象與房屋建造人或者購買人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在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明確具體權益分配前,可將相關補償費用按程序進行公證提存。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搬遷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支付搬遷費;選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的,在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應當向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前款規定的搬遷過渡期產生的相關費用及周轉用房安排,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補償標準和要求予以補償及安排。
第四十八條 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或者提前搬遷的,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獎勵標準給予獎勵。相關獎勵措施和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征收土地”,是指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本辦法所稱“建安成本價”,是指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設施設備安裝成本之和。房屋建筑成本是指建設房屋的投入,安裝成本是指安裝房屋設施設備的投入,兩者都包括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主要是建筑部分的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墻體、門窗,水電工程的強電、弱電(安防、有線電視、電信寬帶),以及給水(含純凈水、中水)、排水(雨水、污水、空調排水)等。建安成本價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文件為準。
本辦法所稱“重置價”,是指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時點的經濟市場環境下,重新建設與征收土地涉及的物業、農村村民住宅類型、結構等方面基本一致的新物業、農村村民住宅的全部費用,包含建安成本、前期以及其他費用,不包含購買物業、農村村民住宅所占土地的成本。
第五十條 征收土地涉及的農村農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擬定并依法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本辦法未提及或明確的補償標準,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 |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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