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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
根據《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為規范我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程序,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2月1日
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分配管理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1號)、《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穗府辦規〔202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輪候和配租本市范圍內由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輪候是指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按本細則的規定進入輪候冊。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是指進入輪候冊,并且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未被注銷的申請對象。
本細則所稱的配租是指根據配租原則按程序對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對象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統籌、組織、監督全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和配租等工作,負責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
各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區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工作,配合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做好全市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等工作。
第五條 本市公共租賃住房設立輪候冊,輪候冊由以下三個序列構成。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一)2013年4月30日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
(二)2013年4月30日前因未年審被暫?!傲庾》孔赓U補貼”的;
(三)2013年4月30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的。
上述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提出書面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統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第一序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
第二序列:《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關于暫停受理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有關問題的通知》實施前已在輪候經濟適用住房和已提交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含準購證延期申請)的對象,提出書面申請承租政府公共租賃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統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第二序列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
第三序列: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遞交申請并受理后,由系統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當月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
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的申請對象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按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先后順序進入輪候冊相應序列。
第六條 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包括:
(一)首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二)被注銷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后,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
(三)申請或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后,變更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且不屬于輪候冊第一、第二序列的對象。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應當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將公共租賃住房輪候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銷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被注銷的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不再使用:
(一)經審核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
(二)已獲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的(含獲分配后棄租的、獲得預匹配或預選房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資格復核的、資格復核不符合條件的、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三)三年內未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
(四)申請將輪候公共租賃住房變更為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經審核符合條件的;
(五)獨立申請的單身人士在輪候期間去世或遷出本市市區城鎮戶籍的。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進入輪候冊后,屬于下列情形的,原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不變:
(一)參加意向登記未能獲分配的;
(二)申請人去世、離異、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原因,需由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變更為申請人的;
(三)變更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且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取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進入輪候冊后,由于家庭成員及其戶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資產、住房情況發生變化影響到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格和標準的,應自改變之日起30日內如實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申報,有關審核部門按程序對其輪候資格進行核定。經核定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繼續輪候公共租賃住房;經核定不再符合條件的,注銷其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
第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獲預匹配或預選房后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資格復核、獲分配后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棄租。自棄租的次月起重新輪候,與公共租賃住房新申請對象一同由系統集中于該月最后一天自動隨機產生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進入輪候冊第三序列。
第十二條 已經領取住房租賃補貼,變更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自變更申請審核符合條件進入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冊的次月起停發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三條 各區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可優先分配給本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有剩余房源的,再分配給其他區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分配和常態分配,集中分配時,應當確定優先分配對象。優先分配對象是指屬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
(一)涉軍優撫對象、消防救援人員;
涉軍優撫對象包括:現役軍人(軍隊離休干部、退休干部)、現役軍人家屬、殘疾軍人、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二)孤老、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家庭;
(三)自有產權住宅被依法征收(拆遷),并已簽訂征收(拆遷)補償協議的家庭;
(四)民政部門認定的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市總工會備案的廣州市工會建檔困難職工家庭;
(五)區以上各級政府評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
(六)城鎮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七)離婚婦女或喪偶婦女;
(八)原承租僑房被發還業主,已騰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九)市、區人民政府舉辦的社會(兒童)福利機構成年未婚孤兒;
(十)持有《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或職業技能等級認定證書,并在本市養老護理機構工作的養老護理員;
(十一)輪候時間超過3年,未獲分配的家庭(不含未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家庭);
(十二)居住無法出售的國有“僵尸企業”存量公房的職工;
(十三)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或經市政府批準給予優先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集中分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分配方案。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籌集情況,制定分配方案,各區方案應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備存。分配方案應向社會公布,公布內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配租原則、租金標準等內容。
(二)意向登記。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在規定時間內進行配租意向登記。家庭人員、優先分配情形發生變化的,進行配租意向登記時須如實申報,未如實申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經查證屬實的,取消其分配資格,并書面告知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
(三)確定名單及公示。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向社會公示意向登記情況,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結束后,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意向登記情況確定參加預匹配或預選房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四)預匹配或預選房。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組織舉行預匹配或預選房儀式,公開預匹配或預選房。
(五)資格復核。獲得預匹配或預選房屋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按規定參加資格復核,資格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分配資格。
(六)辦理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按照規定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集中分配的,按照以下先后順序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分配次序:
(一)第一順序:涉軍優撫對象、消防救援人員;
(二)第二順序:其他優先分配對象;
(三)第三順序:第一序列輪候對象;
(四)第四順序:第二序列輪候對象;
(五)第五順序:第三序列中曾參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賃住房調查的對象;
(六)第六順序:第三序列的其他對象。
同一分配順序的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之間按其所在輪候冊的序列、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號先后確定分配次序。
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只享受一次優先分配機會,獲分配后棄租、退租,重新進入輪候冊的,不再享受優先分配權利。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常態分配應當制定和公布分配方案,其分配程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布房源。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或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房源籌集情況,在網站公布常態分配房源。
(二)網上選房。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按規定進行網上選房。
(三)資格復核。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選定房屋后,按規定參加資格復核,資格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分配資格。
(四)辦理入住。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按規定簽訂租賃合同并辦理入住手續。
第十八條 分配房型應與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對象家庭人口相對應,原則上:1人家庭分配一房;2人家庭分配一房一廳;3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4人家庭分配二房一廳或三房一廳;5人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廳。具體房型分配原則,以公布的分配方案為準。
第十九條 孤寡老人、失能老人及有視力、肢體殘疾的殘疾人家庭,同等條件下優先分配低層或帶電梯房源。
第二十條 正在輪候或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對象申請放棄輪候、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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