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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最新明確
中小學校可禁止學生帶手機
定期安排心理健康教育課
設置學生欺凌舉報信箱
日前
《廣州市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
經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
將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這是全國首部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地方性法規,設定7章35條,共有76款,明確了政府、學校、家庭、社會等各方主體的責任,以立法形式在全國率先回應了中小學生心理問題“怎么預防”“怎么發現”“怎么診治”和健康促進工作“怎么保障”等難點問題。
《條例》所稱中小學生是指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的學生。
其中明確,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除教學需要外嚴禁帶入課堂。衛生健康部門要為學校配備衛生健康副校長,學校每班每兩周至少安排一課時心理健康教育課;學校應設置學生欺凌舉報信箱,接到關于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
每班每兩周至少安排
一課時心理健康教育課
心理健康,重在預防。為解決中小學生心理行為問題預防困難的問題,《條例》明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公告二十四小時中小學生心理援助服務熱線電話,會同市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全市統一的中小學生心理健康服務平臺,向有需要的中小學生免費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指導、心理健康篩查、心理咨詢與輔導等服務。
對于學校而言,應當將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融入教育教學、管理服務各環節,采用家訪等方式及時向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反饋中小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情況。
同時,《條例》要求學校應當開設以實踐活動為主的適應不同年齡階段的心理健康教育課。心理健康教育課以認識自我、學會學習、溝通交往、情緒調適、奉獻愛心等為重點,可以采用團體輔導、心理訓練、情景設計等方式由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負責實施。
其中提到
每班每兩周至少安排
一課時心理健康教育課
每學期至少開展一節
心理健康教育主題班會課
特殊教育學校和專門學校
應當根據在校學生的心理發展需要
安排符合其特點的
心理健康教育課程
《條例》還明確,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個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承擔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近年來
中小學生使用手機、學生欺凌等問題
一直以來困擾著家長和社會
為此
《條例》對中小學生規范使用手機
等智能終端產品
和預防學生欺凌
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犯罪問題
作了專門具體規定
《條例》明確,學校可以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除教學需要外嚴禁帶入課堂。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配合學校禁止或者限制學生在校園內使用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
針對學生欺凌
《條例》也進行了詳細規定
學校應當依照規定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的制度,設置學生欺凌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到關于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認為可能構成學生欺凌的,應當及時提交學生欺凌治理組織認定和處置,發現學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和中小學校主管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同時,學校應當對實施、參與學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犯罪的學生作出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并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其嚴加管教、督促改正,必要時可以由法治副校長進行警示談話或者訓誡,構成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其他犯罪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置,包括依法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學校和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鼓勵中小學生主動及時報告校內校外針對本人或者他人的學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情況,并保護好當事人的隱私與安全,對遭受侵害的學生提供心理輔導及其他必要幫助。
促進中小學生心理健康
需要家庭、學校、社會等
多方協同共治
《條例》明確
學校應當為每位中小學生
單獨建立心理健康檔案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中小學生心理問題發現和干預處置機制,每學年對全體中小學生的心理健康狀況進行普查和測評,對有心理行為問題的學生予以干預。
衛生健康部門配合中小學校主管部門為學校配備兼職衛生健康副校長,幫助學校開展嚴重心理行為問題和疑似精神障礙學生的轉介工作,定期組織學校從事心理健康工作的教職工與醫院的精神(心理)科醫護人員開展業務交流學習。公安機關應當會同衛生健康和中小學校主管部門建立防范中小學生極端心理危機事件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公安機關和學校在接到即將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中小學生自殺警情后,應當即時核查并開展現場應急處置。
對于家庭而言,《條例》明確,學校發現中小學生存在嚴重心理行為問題的,應當及時口頭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要時可以出具學生心理健康狀況告知書,并指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時帶被監護人到專業機構接受心理咨詢或者就診。
另一方面,中小學生發現自己存在心理行為問題且有意愿接受心理咨詢或者就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支持,不得阻攔。精神專科醫院或者設有精神(心理)科的綜合醫院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的中小學生,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
衛生健康部門會同中小學校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醫院與學校定點聯系、定期溝通的協作機制,為存在心理行為問題的中小學生提供快速轉介、診療途徑。醫療機構應當對持有學校心理健康狀況告知書的中小學生提供就診便利。
此外,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的師生比例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學校所有教師都應當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訓并取得相應證書,全面提升應對中小學生心理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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